圓通速遞被大連證監局責令改正 財務核算等3方面違規|快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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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通速遞昨晚發布了關于收到大連證監局責令改正決定書的公告。
圓通速遞近日收到大連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圓通速遞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3]5號)(以下簡稱《決定書》)。《決定書》顯示,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21號)等規定,大連證監局對圓通速遞開展了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方面。公司2018年、2019年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不完整,部分重大事項未做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不符合《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1]30號)第六條、第十條的規定。
(二)財務核算方面。公司2021年、2020年、2019年披露投資浙江驛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4.5億元,公司財務報表附注九中披露該資產的計量方式為“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會計報表列報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公司未能實際獲取該權益投資的公允價值,以歷史投資成本作為公允價值缺乏證據支持。導致2021年度少確認其他權益投資6.89億元;少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1.72億元;少確認股東權益(其他綜合收益)5.17億元。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第四十四條:“企業對權益工具的投資和與此類投資相聯系的合同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規定。
(三)內部控制方面。1、合同監控不當。公司下屬子公司杭州杰倫貨運有限公司與關聯方上海圓匯技術有限公司簽訂《車輛運輸服務合同》,并對承運商的資質、固定資產和合作車輛進行約定,但公司未對承運商資質進行審查。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6號——合同管理》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股東大會、董事會運作不規范。公司董事會審議《關于董事薪酬計劃的議案》時相關獨立董事未進行回避,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1]30號)第十五條第三款、《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21號)第二十一條等相關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圓通速遞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決定書》指出,圓通速遞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切實提高財務核算和內控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大連證監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圓通速遞表示,公司高度重視《決定書》所述事項,將按照大連證監局的要求進行全面梳理,并積極對照整改,在規定期限內形成整改報告,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未來,公司將不斷深入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增強規范運作意識,完善公司治理和內控制度,切實提高公司財務核算和內控管理水平,促進公司穩定健康發展,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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