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時訊!國家發展改革委以更靈活的價格機制推動LNG接收站公平開放
引導合理定價激發市場活力
國家發展改革委以更靈活的價格機制推動LNG接收站公平開放
中國能源新聞網記者王若曦
(相關資料圖)
為推動LNG接收站公平開放,促進天然氣行業高質量發展,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完善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定價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填補了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政策空白,進一步完善了天然氣價格管理機制。《指導意見》明確將氣化服務價格由政府定價轉為政府指導價,在保持政府監管的前提下,賦予接收站一定的定價自主權,建立更加靈活、更有彈性的價格機制,有利于激發接收站積極性,更好發揮價格杠桿調節供需的積極作用。
賦予接收站一定的定價自主權
LNG接收站是進口液化天然氣資源的重要通道,在天然氣產業鏈中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是打通天然氣產業鏈的關鍵。
《指導意見》這樣定義氣化服務價格,即接收站向用戶提供將液化天然氣進行氣化處理及相關必要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包括液化天然氣接卸、臨時存儲、氣化等相關費用。
此前我國LNG接收站主要由油氣企業運營,氣化服務費多體現為內部結算價格。隨著油氣體制改革的深入,國家管網集團接管7座LNG接收站,加速了天然氣管網及配套基礎設施對第三方公平開放的進程。LNG接收站等基礎設施向第三方公平開放,需要完善的價格機制進行支撐,以實現天然氣市場的良性發展。而且受建設時間、建設規模等現實因素影響,各個接收站的服務成本不一。因此,國家此次出臺《指導意見》規范氣化服務定價行為具有現實意義。
《指導意見》的出臺展現了天然氣價格市場化改革的針對性。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將氣化服務價格由政府定價轉為政府指導價,可以在保持政府監管的前提下,賦予接收站一定的定價自主權,建立更加靈活、更有彈性的價格機制,有利于激發接收站積極性,更好發揮價格杠桿調節供需的積極作用。
《指導意見》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一個最高氣化服務價格。各接收站可在不超過最高氣化服務價格的前提下,自主確定具體服務價格。
對此,金聯創天然氣分析師孫雪蓮表示,提出“一省份一最高限價”,主要考慮到各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各接收站建設及運營成本、用戶承受能力等不同。“一省一最高限價”有利于充分發揮“有形的手”和“無形的手”共同調節價格的作用,且能更好地反映各省對接收站氣化服務真實的供求關系。
在成本監審基礎上制定氣化服務價格
“管住中間”是我國油氣體制改革重要任務之一,天然氣管網設施服務成本監審有助于推進管輸環節公平開放,從而實現天然氣市場化競爭。
早在2016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就提出,管道運輸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制定。2021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關于“十四五”時期深化價格機制改革行動方案的通知》提出組織開展輸配電、天然氣管道運
LNG接收站與天然氣管道同屬于天然氣中間環節,推進LNG接收站對第三方公平開放,迫切需要國家規范其定價行為,做好LNG接收站服務成本監審。
《指導意見》是國家首次專門就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制定的政策文件,明確氣化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省(區、市)內接收站最高氣化服務價格。而對于未來各地出臺氣化服務定價辦法,《指導意見》則強調在成本監審基礎上,制定氣化服務價格。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家對外開放研究院教授、中國國際低碳經濟研究所執行所長董秀成認為,由于LNG接收站服務具有壟斷特征和公共服務屬性,因此價格由政府管控。而成本是價格制定的基礎,科學確定成本是價格制定的基礎和關鍵。如果企業自報成本,或有可能虛報,以獲得更多利潤。因此,政府有必要對企業成本進行監審,確定比較可靠的成本數據,價格制定才具有科學性和公平性。
接收站設定價格不超過最高氣化服務價格
對于LNG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的設定,《指導意見》提出各接收站可在不超過最高氣化服務價格的前提下,結合自身建設運營成本和市場供需情況,自主確定具體服務價格。《指導意見》明確最高氣化服務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并提出最高氣化服務價格計算方式:通過核定氣化服務成本、監管準許收益確定準許收入,再除以氣化量進而核定氣化服務價格。而其中氣化服務成本包括與氣化服務相關的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等,通過成本監審核定。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指導意見》劃定有效資產及準許收益率范圍。有效資產,指企業投資的、與氣化服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資產。準許收益率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統籌考慮區域經濟發展水平、行業發展需要、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不超過8%。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授、中國油氣產業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建良表示,LNG接收站是建設投資金額巨大,但是對于LNG進口又至關重要的基礎設施。政府對其服務價格采用成本加成的方式,是要確保LNG接收站運營主體能夠回收投資,同時通過實施效益監管來避免超額收益的發生。《指導意見》對收益率設定了8%的上限,有助于降低進口LNG的終端使用成本,從而推動LNG業務的發展。這是因為通常LNG進口價格就比國產氣價高不少,近兩年的LNG進口價格大幅波動更是加劇了使用成本的抬升,如果氣化環節成本也很高的話,后續的影響必然更大。
此外,《指導意見》提出,接收站氣化量據實核定,但實際氣化量低于政府核定氣化能力60%的,原則上按政府核定氣化能力的60%確定。王建良表示,《指導意見》這樣劃定出于提升對基礎設施利用率的要求,如果企業實際利用率低于60%,那么其最終的單位服務價格相比于利用率60%以上的要少,這樣就會激勵企業對LNG的進口業務量以及基礎設施利用率的提升,這對于LNG接收站運營都是有益處的。
責任編輯:孫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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