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報】促進核電事業的安全有序發展 《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征求意見
(資料圖)
2011年,核電領域專項環境保護標準《核動力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 6249-2011)正式實施,12年來,該標準在促進我國核電事業發展、保護環境和公眾健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我國核安全法等新法律法規的頒布,對核動力廠建設和運行時在公眾健康和環境保護方面的要求持續提高,核動力廠環境安全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也不斷加強,對核動力廠環境監督管理的理念也相應地在不斷改進。為進一步貫徹相關法律法規,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護公眾健康,有必要對GB 6249-2011進行修訂,以適應我國現階段核動力廠輻射環境管理。
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國家標準《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標準規定了陸上固定式核動力廠廠址選擇、設計、 建造、運行、退役、擴建和修改等的環境輻射防護要求,適用于采用輕水堆或重水堆發電的陸上固定式核設施,其他堆型的核動力廠可參照執行。
修訂后的標準分為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輻射防護總則、場址選擇要求、運行狀態下的劑量約束值和排放控制值、事故工況下的輻射防護要求、流出物排放管理和流出物監測、輻射環境監測、放射性固體廢物管理和核動力廠的退役共十一章,以及三個資料性附錄。
標準修訂遵循了規范性、協調性、實用性、前瞻性原則。在適用范圍部分,本次修訂根據核動力廠項目全過程的劃分,刪除“設計”和“擴建”的描述。為適應我國核能發展實際需求,適用范圍中增加“供汽供熱堆”,并保留了“其他堆型的核動力廠可參照使用”的描述。將壓水堆、沸水堆合并優化為水冷反應堆。
在關于流出物排放管理與流出物監測部分,修訂主要包含三個方面:一是將原第6章與管理要求相關的內容移入本章,將本章原涉及設計的內容調整至第6章;二是修訂優化了流出物監測相關要求;三是明確了流出物在線監測相關內容。修訂后本章包含兩小節,即第8.1節為流出物排放 管理,第8.2節為流出物監測。
本次修訂增加了三個資料性附錄,并按《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 1.1-2020)要求修訂了標準前言。
據悉,標準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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