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規范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電費結算行為
10月9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電費結算有關要求》的通知,進一步規范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電費結算行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障電費結算公平及時。
1.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未事先明確約定使用非現金結算支付的,應使用現金結算支付,不得使用承兌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財務公司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以及業務規則、業務形式、應用場景與票據類似的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企業自設電子債務憑證工具延期支付。
2.電網企業如確需使用承兌匯票等非現金支付工具延期支付電費的,應采取買方付息等方式承擔資金成本和兌付風險,由雙方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明確支付條件,并遵守《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辦法》(國能發監管〔2020〕79號)第十八條有關規定。
3.電網企業應進一步加強信息報送工作,每半年向所在地能源監管機構報送電費結算使用承兌匯票等情況。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進一步明確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電費結算有關要求的通知
國能綜通法改〔2022〕92號
各派出機構,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有關電力企業: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電力監管條例》有關規定,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障電費結算公平及時,進一步規范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電費結算行為,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未事先明確約定使用非現金結算支付的,應使用現金結算支付,不得使用承兌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財務公司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以及業務規則、業務形式、應用場景與票據類似的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企業自設電子債務憑證工具延期支付。
二、電網企業如確需使用承兌匯票等非現金支付工具延期支付電費的,應采取買方付息等方式承擔資金成本和兌付風險,由雙方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明確支付條件,并遵守《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辦法》(國能發監管〔2020〕79號)第十八條有關規定。
三、電網企業應進一步加強信息報送工作,每半年向所在地能源監管機構報送電費結算使用承兌匯票等情況。
特此通知。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2年9月19日
免責聲明:本網站內容主要來自原創、合作媒體供稿和第三方自媒體作者投稿,凡在本網站出現的信息,均僅供參考。本網站將盡力確保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證有關資料的準確性及可靠性,讀者在使用前請進一步核實,并對任何自主決定的行為負責。本網站對有關資料所引致的錯誤、不確或遺漏,概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本網站中的網頁或鏈接內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識產權或存在不實內容時,應及時向本網站提出書面權利通知或不實情況說明,并提供身份證明、權屬證明及詳細侵權或不實情況證明。本網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將會依法盡快聯系相關文章源頭核實,溝通刪除相關內容或斷開相關鏈接。
產業經濟排行榜
-
2022-10-10 11:47
-
2018-09-28 11:30
-
2018-09-28 11:30
-
2018-09-28 11:30
-
2018-09-28 11:31
產業經濟熱門推薦
-
2022-10-10 11:47
-
2018-09-28 11:30
-
2018-09-28 11:30
-
2018-09-28 11:30
-
2018-09-28 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