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搭浮橋一家被判刑,執法不應丟掉“人性溫度”
□曾耀湘(商洛學院)
日前,“村民因搭浮橋收費被判刑”事件引發廣泛關注。據悉,吉林省村民黃德義因搭建浮橋收費,于2018年10月被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橋為由處罰并強制拆除浮橋,又于2019年2月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黃德義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親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對處罰結果,黃德義始終不服,一直在為自己的案件申訴。目前,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對該案立案,案件仍存在審查之中。(7月8號 中國新聞網)
(相關資料圖)
該事件經曝光后可謂是一石激起千層浪,引得不少網友憤懣。的確,縱然黃德義私搭浮橋有違法律,可是對于這種有利當地村民的實事,處罰措施未免有些過重。
當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理解當地政府對黃德義的行為采取行政處罰。畢竟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個人修橋需要報批,不得私自建設。另外,我國《公路法》第九條也有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黃德義在未經政府審批的情況下私自搭建浮橋,并以此浮橋收取共計5萬元過橋費,這樣的做法的的確確受違反了相關法律,理應受到一定的處罰。
不過,當地政府進行處罰應視實際情況而定。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黃德義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其他17人分別被判處不等有期徒刑及緩刑。縱使有違法律,對于這種惠民的實事何須打這么重的板子,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處罰實在是有些過重。畢竟在我國司法體系中,刑法違法追究刑責首先要具有社會危害性,如果沒有社會危害性,即使符合刑法的規定,構成某種犯罪,也可以考慮不追究其刑事責任,采取更為溫和的行政處罰和批評教育的手段。這樣能起到更好的社會效果。
此外,當地政府把浮橋一拆了之的行為也過于不負責任。當地村民表示,浮橋被拆之后,現在去河對岸種地確實要多繞行70公里,油錢都搭不起。浮橋被拆后對當地村民的生活和工作影響是巨大的,而洮南市交通運輸局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在當地沒有修建橋梁的計劃。最終強拆浮橋而不建橋造成的損失,還得要村民自己來承擔。
在此次事件中,從黃德義本人的主觀意向來看,是因當地交通落后,且許多村落都位于洮兒河兩岸,出于好心才搭建浮橋,方便村民行走。從客觀結果來看,黃德義搭建的浮橋也確實帶來了便利,讓當地村民出行變得更省錢省力。至于過橋費,也是根據當地村民自身意愿來繳納,不存在“不交錢不給過”的情況,當地各村村民和村干部也都證實了這一點。
也就是說,不管是從主觀意向還是客觀結果,或是當地村民的反應來看,黃德義搭建浮橋的行為都是一件實實在在的惠民好事。因此,對于黃德義本人和浮橋,都應以更溫和的方式去對待。
近些年,“包容性執法”不斷被重視,并引申至各行各業。所謂包容性執法,就是指執法人員要用寬容大度的胸懷和態度對待行為人的過錯與輕微行政違法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對那些有小錯而無大過的事件多些包容,促進法律“權威力度”和執法“人性溫度”的有效融合,讓群眾感受到執法的“溫度”。
不久前,福建閩侯縣一老農因銷售不合格芹菜,被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累計處罰10萬元。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法院審理后認為處罰畸重,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這正是包容性執法的一種體現。比起市場監管部門的“大炮打蚊子”,法院的不予執行更能彰顯法律的權威和溫度。
說到底,政府施政和司法審判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增加社會福祉。有關部門在執法的過程中不應照本宣科,機械執法,而應從實際情況出發,以群眾的切身利益為標準,把執法執在人民群眾的心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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