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速讀:哺乳期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如何賠償金,哺乳期可以調動崗位嗎
【資料圖】
哺乳期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如何賠償金
哺乳期單位解除合同的賠償金標準是,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員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二、哺乳期可以調動崗位嗎
找法網提醒您,哺乳期的,可以調動崗位的,但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不得調動至不適宜的崗位。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三、哺乳期合同到期不續簽有無賠償金
哺乳期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賠償金。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不得少于九十天。休完產假后,依法還應該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嬰兒年滿一周歲時。
勞動部有關文件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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