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南方區域綠色電力交易規則(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加快推進南方區域綠色電力交易機制建設,南方區域各電力交易機構聯合編制了《南方區域綠色電力交易規則(試行)》。規則指出,南方區域綠色電力交易的市場成員包括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和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等市場運營機構。按照市場角色分為售電主體、購電主體、輸電主體和市場運營機構。
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售電主體主要是符合綠證發放條件的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現階段主要是集中式陸上風電、光伏。根據市場建設發展需要,售電主體可逐步擴大至符合條件的水電企業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
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購電主體是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其中,售電公司參與綠色電力交易,應與有綠色電力需求的零售用戶建立明確的代理關系。電網企業落實國家保障性收購或代理購電政策的,可以作為購售電主體參與綠色電力交易。適時引入分布式電源、電動汽車、儲能等市場主體參與綠色電力交易。
綠色電力交易分為直接交易和認購交易兩種形式,其中:(一)直接交易是指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直接與發電企業依據規則開展交易、形成交易結果的過程。(二)認購交易是指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在綠色電力供應范圍內、通過電網企業供電或代理購電的方式、與發電企業建立認購關系獲得綠色電力的過程。
綠色電力價格由電能量價格和環境溢價組成,分別體現綠色電力的生產運營成本、環境屬性價值。綠色電力交易價格根據市場主體申報情況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按照保障收益的原則,參考綠色電力供需情況,合理設置綠色電力交易價格的上、下限。
綠色電力的環境溢價,可以作為綠證認購交易的價格信號,形成的收益同步傳至發電企業,不參與輸配電損耗計算、不執行峰谷電價政策。
綠色電力交易按照“年度(含多月)交易為主、月度交易為補充”的原則開展交易,鼓勵年度以上多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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